西青院水电管理制度
栏目:物业保障 发布时间:2016-06-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水电管理,维护正常秩序,保证水电正常运行,设备安全,合理使用,减少浪费,使职工养成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用水的良好习惯,依据《电力法》和《水资源管理法》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综合管理部对院区内用水用电统一管理调度。


第二章 用水、用电管理


    第三条 院内水电设施,包括用水设备和用电设备,是院内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综合管理部和使用部门共同管理,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综合管理部负责维修和安全检查。
    第四条 综合管理部应认真抓好单位供水供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严格执行水电管理制度,确保安全供水、供电,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对于突发性故障,综合管理部必须立即组织抢修,确保尽快恢复供水供电。
    第五条 水电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用水、用电情况,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其正常工作。
    第六条 公共场所水、电设施设备损坏,由综合管理部申报,经院领导批准后购件更换,其他部门、科室所用电设备损坏,部门、科室购件后由水电管理人员更换。
    第七条 所有人员必须按水、电设施的设计功能正确使用,禁止私拉乱扯电线,乱扯电器设施,若需因违章使用,导致设施损坏,由所在单位负责,若设备设施功率超过所提供电源的负荷,需向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报院长审批。
    第八条 各部门科室和个人要节约用电、用水,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做到人走设备停、人走灯灭。
    第九条 外单位用水、用电,必须经院领导同意后,并安装水表、电表后方可使用。禁止任何人偷水、偷电。
    第十条 办公室除电脑、打印机、手机充电器及正常电热壶烧水外(每个办公室只允许使用一台电热壶),禁止接其他电器设施,若需加其他用电设施需向综合管理部申请并报院长审批。


第三章 水电费收取标准及办法


    第十一条 各部门、科室、企业安装电表计量,参照《西交青岛〔2016〕综006号关于西青院电费单价调整通知》收取电费;对于安装水表的部门、科室企业按照3.3元/方收取水费。
    第十二条 对于未安装电表的科室、部门、企业等人员,按照人数进行平摊电费,参照《西交青岛〔2016〕综006号关于西青院电费单价调整通知》收取电费;对于未安装水表的科室、部门、企业等人员按照楼座的总用水量及人数进行平摊水费。
    第十三条 室外公共区域的用水用电及正常的用水用电损耗由西青院负担费用;产学研基地内部办公室用电、公共照明用电及应急用电根据入孵企业及实验室的实际使用情况由产学研基地负责人进行分摊电费。
    第十四条 综合管理部每月5日之前研究院水电费用进行核算并进行公示报至财务。
注:每月3日前,院办提供各部门、科室办公室人员人数;研究生部提供全日制研究生人数;科技产业部提供入孵企业人数;水电维修部门不定时抽查办公室电器及车间设施设备情况,有无增加用电设施,并抄表核算。


第四章 其他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16年6月 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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